独立法条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审查标准 / 第三节 关于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审查标准

第十八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的内容: (一)减轻或者免除特定经营者的税收缴纳义务; (二)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 (三)通过对特定产业园区实行核定征收等方式,变相支持特定经营者少缴或者不缴税款; (四)其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的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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