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审查标准 / 第二节 关于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审查标准

第十七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的内容: (一)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规定歧视性的资质、标准等要求; (二)对外地经营者实施歧视性的监管执法标准,增加执法检查项目或者提高执法检查频次等; (三)在投资经营规模、方式和税费水平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规定歧视性要求; (四)其他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的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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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