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审查标准 / 第二节 关于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审查标准
第十六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的内容: (一)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的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 (二)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实行歧视性的价格; (三)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实行歧视性的补贴政策; (四)其他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