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审查标准 / 第二节 关于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审查标准

第十四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内容: (一)强制、拒绝或者阻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二)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的规模、方式、产值、税收,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模式、组织形式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 (三)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参与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 (四)其他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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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