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审查标准 / 第一节 关于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审查标准
第十二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的内容: (一)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条件; (二)根据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组织形式、规模等设置歧视性的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三)在经营者注销、破产、挂牌转让等方面违法设置市场退出障碍; (四)其他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