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审查标准 / 第一节 关于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审查标准

第十二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的内容: (一)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条件; (二)根据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组织形式、规模等设置歧视性的市场准入、退出条件; (三)在经营者注销、破产、挂牌转让等方面违法设置市场退出障碍; (四)其他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的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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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