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审查标准 / 第一节 关于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审查标准
第十一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内容: (一)以明确要求、暗示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二)通过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三)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四)通过实施奖励性或者惩罚性措施,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五)其他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