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审查标准 / 第一节 关于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审查标准
第十条
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违法设置或者授予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内容: (一)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以特许经营名义增设行政许可事项; (二)未通过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政府特许经营者; (三)违法约定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变更特许经营期限; (四)其他违法设置或者授予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