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法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中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制监督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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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