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法制监督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地震行政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并配合有关监督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工作; (三)受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四)受理行政复议和承担本部门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七)调查违法行政行为案件; (八)管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监督人员; (九)建立健全行政法制监督档案;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法制监督任务。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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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