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是地震行政法制监督的执行机构。 国务院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和全国地震行政法制监督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省、市(地)、县(市)地震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和辖区内地震行政法制监督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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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