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上级地震工作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行政机关)对下级地震行政机关、各级地震行政机关对所属工作机构及其委托的执法机构行政行为进行的督促、检查与纠正活动。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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