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在地震行政法制监督中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情节较轻的,由上级地震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