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地震行政法制监督中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情节较轻的,由上级地震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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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