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在地震行政法制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由本级地震行政机关或者上级地震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