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行政机关负责统一制发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证。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机关负责将本辖区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证持证人员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中国地震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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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