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第十条第十条国务院地震行政机关负责统一制发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证。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机关负责将本辖区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证持证人员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备案。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