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职 责第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