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职 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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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