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