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可以委托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规定,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义务。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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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