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第六十四条独立法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八章 附 则第六十四条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可以委托其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规定,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义务。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