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第六十一条独立法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