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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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