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七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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