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六条

鼓励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之间共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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