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三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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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