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章 评价与控制

第五十条

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根据分析评价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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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