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第五十条独立法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章 评价与控制第五十条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根据分析评价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