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