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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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