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评价与控制

第四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分析评价结果,可以要求企业开展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相关研究。必要时,应当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药品等措施,对不良反应大的药品,应当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将有关措施及时通报卫生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