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评价与控制

第四十八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每季度对收到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取需要关注的安全性信息,并进行评价,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