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第四十四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