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

第四十四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作为监测点,承担药品重点监测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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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