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第四十三条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