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

第四十三条

省级以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重点监测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监测报告进行技术评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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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