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

第四十二条

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对特定药品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开展药品重点监测。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