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药品重点监测

第四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常考察本企业生产药品的安全性,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和首次进口5年内的药品,应当开展重点监测,并按要求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评价和报告;对本企业生产的其他药品,应当根据安全性情况主动开展重点监测。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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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