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 第五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四十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7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国产药品和进口药品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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