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 第五节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
第三十七条
设立新药监测期的国产药品,应当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1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其他国产药品,每5年报告一次。 首次进口的药品,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之日起每满一年提交一次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直至首次再注册,之后每5年报告一次。 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汇总时间以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日期为起点计,上报日期应当在汇总数据截止日期后60日内。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