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 第四节 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十五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销售、使用或者撤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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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