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 第四节 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十三条

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包括自发报告系统收集的、上市后临床研究发现的、文献报道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填写《境外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见附表3),自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要求提供原始报表及相关信息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提交。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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