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 第三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第三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