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 第三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召回药品等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积极组织救治患者。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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