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 第三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第三十条

药品经营企业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告知药品生产企业,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必要时应当暂停药品的销售,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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