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