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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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