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 第三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第二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获知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详细了解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发生、药品使用、患者诊治以及药品生产、储存、流通、既往类似不良事件等情况,在7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同时迅速开展自查,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必要时应当暂停生产、销售、使用和召回相关药品,并报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