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 第三节 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第二十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见附表2),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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