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 第二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十三条

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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