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 第二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详细了解死亡病例的基本信息、药品使用情况、不良反应发生及诊治情况等,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报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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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