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 第二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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