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 第二节 个例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十条

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