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