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 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十八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