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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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