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对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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