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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