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 第一节 基本要求第十六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