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报告与处置 /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由所在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代为在线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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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