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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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