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职 责第十四条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