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和上报;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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