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规章草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政策法规机构应当根据局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局长签署国家密码管理局令予以公布。 国家密码管理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应当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局长和联合制定部门的行政首长共同署名,以联合命令形式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 制定机关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规章草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政策法规机构应当根据局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局长签署国家密码管理局令予以公布。 国家密码管理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应当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局长和联合制定部门的行政首长共同署名,以联合命令形式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