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规章草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政策法规机构应当根据局务会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局长签署国家密码管理局令予以公布。 国家密码管理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应当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局长和联合制定部门的行政首长共同署名,以联合命令形式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制定机关
国家密码管理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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